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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高院、省检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》(2013)| 刑辩书院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
赣高法[2013]122号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
关于印发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》的通知
全省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、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:
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》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
江西省人民检察院
2013年6月25日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
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13]8号)的授权,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并经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,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:
一、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;
二、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五万元为起点;
三、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四十万元为起点。
附:《刑法》中的盗窃罪条款
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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